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22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3-07-30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539 |
赵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管部门在养犬工作中的职责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三十条第十一款规定,“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综合各方面的文件规定,目前,城管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是做好城市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查处工作。 二、我市养犬管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要求公安部会同司法部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省政府明确由省公安厅牵头养犬管理工作,同时,我市也明确由公安局牵头养犬管理工作。据此,2019年9月和2020年7月,由市公安局牵头,以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和《焦作市集中收容流浪养犬和规范养犬行为行动通告》。之后,在我市城区养犬管理中,一直是公安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配合。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按照工作职责,在公安部门统一协调下,切实做好城市养犬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的查处工作。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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