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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第16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30  【字体: 】  阅读次数:248

郭文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引入天然气供应竞争机制,降低工业用气企业生产成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特许经营并非垄断,市场准入合理竞争

天然气管道属于压力管道,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气体,其施工和运营危险大、专业化程度高,同时天然气管道属于重资产,投资巨大,效益回收周期长,需要一定周期的稳定发展才能保证管道的建设投用和安全管理维护。

2002年焦作市人民政府与焦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前身)签订《天然气利用开发协议》以行政合同方式进行管理。此外,焦作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焦作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焦作市燃气市场独家开发经营权的通知》焦政【2002】43号明确焦作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拥有焦作市30燃气项目独家开发经营并全权负责整个焦作地区天然气支管线、门站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网的投资、建设、经营与管理。

由于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影响,国家、省、市各级均对燃气经营有着明确规定。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即市场准入环节已有明确的条件约束。

燃气行业管理在市场准入阶段即存在合理竞争,实行特许经营是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是符合经营许可制度和行业特性的,而非垄断。特许经营制度可使天然气管道开发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有效提高利用效率,避免盲目开发造成资源浪费,更能保障供气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执行价格标准,及时调整让利于民

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同类、同步、同向、同时调整销售气价。

焦作市天然气终端价格严格按照价格标准执行,在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候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在市场规律和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作用下,天然气终端价格与用气供需关系存在着紧密联系,冬季用气高峰期,上游气源价格整体提升,下游用气价格也会随之提升,其它时段用气低谷期,上、下游气价也会联动降低,保持量价平衡。目前价格均属于全省末位。

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安全为基

2002年以来,焦作中裕燃气为焦作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逾20亿元,已建设场站6座,高压管道40余公里,中低压管道4000余公里,形成“三线两点”供气格局,“三线两点”即:中石油西气东输、中石化安洛线、山西通豫煤层气线;博爱磨头首站、焦作高村门站)。在符合燃气管网规划的前提下,近年来,焦作中裕依托中心城区环形供气管网的优势,持续向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延伸敷设燃气管道,将乡镇纳入供气范围,东至修武、西至博爱、南至武陟、北至浅山区,阡陌纵横的管网和科学布局的场站实现燃气设施与各种气源和各类管线互联互通,燃气设施布局处于全省先进行列,提高了管网抗风险能力,确保全市安全、稳定高质供气。

通过进一步加强以上各项措施的落实,焦作中裕严守安全红线,连续多年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用实际行动保障全市用户的用气安全。

 

谢谢您对我市公用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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