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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查处一起私自处置餐厨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字体: 】  阅读次数:154

        城市环境的美丽整洁是每一个市民都希望看到的,然而,总有一些人为一己之便“任性”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既污染环境又危害食品健康。日前,焦作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依法查处一起乱倒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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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焦作市城市管理支队执法支队队员接举报,站前路刘家臭干子店存在擅自处置餐厨垃圾的情况,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遂立即对该店餐厨垃圾处置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

  经查,该店自去年以来,就私自将店铺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个人或其他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总重量达100公斤以上,违反了《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规定。

  在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后,当事人认识到了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由个人处置的危害后果并同意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了餐厨垃圾收运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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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复核,该餐饮店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及时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形,焦作市城管执法支队对该餐饮店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餐饮店负责

人承诺,以后一定将生活垃圾交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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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任性”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危害极大——私拉偷运餐厨垃圾,用来喂养“泔水猪”、提炼“地沟油”,回流到餐桌,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焦作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始终保持打击餐厨垃圾非法收运、处置以及私拉偷运等行为的高压态势,下一步仍将采取“每日巡逻+蹲点”的方式,加大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和宣传力度,切实做好餐厨垃圾回收处置工作,维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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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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