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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19  【字体: 】  阅读次数:122

张桃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流动摊贩液化气罐安全监管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市燃气专班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划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充装追溯系统,提升信息化可追溯管理水平。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掺混二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健全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监督液化气供应企业承担用户钢瓶巡检、液化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开展入户安检、更换不合格钢瓶及金属连接软管和宣传责任;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和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等行为;强化市场巡查,及时纠正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液化气钢瓶的行为,应当查出气瓶来源,依法追究违法供气的液化气经营企业责任。

下一步,市城管局联合市场监管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流动摊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液化气钢瓶的行为,应当查出气瓶来源,依法追究违法供气的液化气经营企业责任;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在充装环节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对充装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情形严重的行为,依法责令暂停充装,并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燃气工作关心和支持。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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