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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25  【字体: 】  阅读次数:1967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2.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3.沿街店铺和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

4.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5.禁止随意丢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等废弃物;

6.禁止随意丢弃电池、荧火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店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店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或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店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实施者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对实施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实施者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实施者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随意倾倒污水、泔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公共场所倾倒污水、泔水的,经责令立即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公共场所倾倒污水、泔水,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公共场所倾倒污水、泔水, 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建(构)筑物阳台的封闭和防盗门窗、空调室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

2.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15平方米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从事车辆清洗、维护、装饰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废液损害环境卫生,保持场地整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在期限内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禁止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泊位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立即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在三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任一边长4米以上的广告;

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

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无设施广告;

1辆车以上6辆车以下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1万元,有设施广告任一边长每增加1米或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0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加罚1000元;每增加1辆车,加罚5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

面积车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无设施广告;

6辆车以上11辆车以下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3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5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加罚1000元;每增加1辆车,加罚5000元。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无设施广告;

 11辆以上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6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20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000元;每增加1辆车,加罚6000元。  

六、《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按每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1.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责令清除后,未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清除后,仍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

处罚标准:每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清除后,仍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罚标准:每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七、《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擅自运输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运输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运输建筑垃圾15立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处理,在限期内处理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处理,逾期5日未处理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处理,逾期10日以上未处理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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