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0-21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868 |
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城管局: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城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个等次,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 量标准(试行)》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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