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区沿街店庆促销管理意见 |
发布时间:2012-05-03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4071 |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沿街店庆
促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城管局:
为全面规范、整治市容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现将《焦作市城区沿街店庆促销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城区沿街门店店庆促销管理意见 为加强对焦作市城区沿街门店的促销和店庆活动的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促销和店庆活动,是指利用各类室外公共场地、自有场地摆放各种类型商品,或采用横幅、条幅、彩旗、气球、拱门、桌台、乐队、燃放鞭炮以及搭建舞台演艺等形式,进行开业庆典、周年庆典等庆典活动及商品促销等活动。 第二条 各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店庆和促销活动进行管理。并负责活动管理登记、地点现场勘验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凡举办促销店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首先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管理登记,填写申报管理登记表和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举办店庆和促销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占用人行道、花池、草坪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二)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三)以搭台演艺形式进行的店庆和促销活动,搭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0平方米或不超越店面宽度,长度一般不得超过4米。 (四)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 (五)店庆和促销活动不得搭建大棚。 (六)悬挂条(横)幅须保持整洁完好,逾期自行清除或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整治。 (七)遵守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噪声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周边单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 第五条 举办店庆和促销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
主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普济路中段1368号 E-mail:jzcgxx@126.com 电话:0391-2607110 豫ICP备2022021734号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20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8 技术支持:焦作网络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