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区经营性大棚管理意见 |
发布时间:2012-05-03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3998 |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经营性
大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城管局:
为全面规范、整治市容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现将《焦作市城区经营性大棚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城区经营性大棚管理意见 为全面规范、整治市容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市貌,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营性大棚是指占用人行道或临街空地,为宣传、销售商品而搭建的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两侧未经批准禁止设置经营性大棚,发现未经批准设置的,设置一处,处罚一处,拆除一处。 三、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经营性大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地点、时间、面积等要求进行设置,凡超出许可规定的时间、面积,或不在批准的位置设置的经营性大棚,经发现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拆除。 四、经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大棚应保持整洁美观,破损的应及时维护或更新,否则予以拆除。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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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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