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文件 /
焦作市城区夜市摊群(点)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03  【字体: 】  阅读次数:5351
市城管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城区夜市
摊群(点)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城管局:
为全面规范、整治市容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现将《焦作市城区夜市摊群(点)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焦作市城区夜市摊群(点)管理意见
为规范城区经营秩序,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市民消费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夜市摊群(点)经营时限为每日18时至24时。
二、经批准设置的夜市摊群(点),应划行归市、整齐有序,经营区域划线定位,秩序良好;严禁搭建各类经营性大棚和乱扯乱挂。
三、所有经营户必须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做到纸屑等杂物随时丢入垃圾容器,摊收地净,地面整洁。污水应排入市政管网,严禁乱倒垃圾和乱泼污水。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五、所有经营摊位应退出人行盲道经营,没有盲道的地方要退离道沿石2米以外。
六、夜市摊群100米之内要有公厕,达不到该要求的要配备移动公厕。
七、各城区城管局要与夜市经营户签订管理协议,规范管理。要责任到人,奖罚严明,切实使夜市摊群(点)规范有序。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收藏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主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焦作市普济路中段1368号     E-mail:jzcgxx@126.com     电话:0391-2607110
豫ICP备2022021734号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208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108000058   技术支持:焦作网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