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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管局政府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1  【字体: 】  阅读次数:3670

市城管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向干部职工公开。
第三条  公开形式:采取公开栏、局域网站、城管信息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也可采取召开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局干部职工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以及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长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 本局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市相关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城管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发展、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主动公开城管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城管形象;针对城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城管局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城管局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县(市、区)城管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以“焦作市城管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焦作市城管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上报市政府信息办,在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科室。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后,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分管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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