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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抛撒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12-24  【字体: 】  阅读次数:5546

关于对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抛撒进行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管理,防止沿路抛撒污染路面行为,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和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运输行为:
(一)运输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冲洗车体、车轮泥沙,严禁带泥上路;
(二)按标准安装密闭装置,对运输车辆密闭全覆盖,严禁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
(三)严格标准承载,严禁超高、超载;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通行,在规定场所倾倒,严禁随意抛撒、倾倒。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 、所有上述车辆必须按照市公安、城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严禁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货运车辆违反道路通行和装载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在城区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尘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于2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必须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实施硬化,必须配备完善的冲洗设施及排水渠道,对工地出入车辆进行冲刷。严禁车辆带泥污染路面,并安排专人负责清扫,保障城市道路的清洁。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停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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