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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9  【字体: 】  阅读次数:9956

1月202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日十三届全国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内容
◇ 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法定含义
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补充列举行政处罚的种类
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 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 谁先立案谁管辖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 的行政机关管辖。
◇ 行政执法刚柔并济
✍增加 疫情防控 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完善 没收违法所得 制度,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 首违可以不罚 ,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明确 没有主观过错不罚 ,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 从旧兼从轻 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该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增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完善 行刑衔接制度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 数看《行政处罚法》变化
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5年。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明确纳入本法。
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要求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经过审核才能作为证据。
完善听证制度,解决听证程序使用率偏低问题。扩大听证范围,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解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问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增加行政处罚协助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 明确期限计算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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