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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五大热点详解
发布时间:2021-12-29  【字体: 】  阅读次数:13110

 

2021年1月1日,《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强大合力。目前,全市上下正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和相关配套准备工作,记者就《条例》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
热点一 源头减量
限制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用品使用
源头减量是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根本途径。《条例》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在机关、事业单位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另一方面限制一次性用品的过度使用,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用品,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
热点二 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条例》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作为基本分类标准,其中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同时,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大件垃圾、医疗废物、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的分类投放作了规定。
热点三 投放方式
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生活垃圾只有在投放环节做到有效分类,后续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源头减量及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热点四 管理责任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培养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督促和引导。《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单位、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施工区域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确定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分类投放行为。投放人未按标准分类投放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热点五 法律责任
个人不按规定投放,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为了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和刚性约束,《条例》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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