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2009-12-24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12456 |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有关政务公开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向干部职工公开。
第三条 公开形式:采取公开栏、局域网站、城管信息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也可采取召开局政风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局干部职工可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以及应当公开但正在 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1、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规定操作程序进行。
2、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3、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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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承办: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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