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2-04-20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1146 |
委托行政机关: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廷中 地址:普济路1368 号 受委托组织:焦作市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冉国富 地址:普济路13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焦作市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在城区范围内实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等问题和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依据住建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公厕的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新建、扩建、改造、竣工验收、维修管理、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等相关规定的;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焦作市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焦作市环境卫生监管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行政机关: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廷中 地址:普济路1368 号 受委托组织:焦作市市容秩序监管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恩魁 地址:普济路13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焦作市市容秩序监管中心在城区范围内实施: 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焦作市城区范围内店外促销、乱贴乱画、乱搭乱挂、“三种经营”、违章条幅等市容秩序方面问题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焦作市市容秩序监管中心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焦作市市容秩序监管中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行政机关: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廷中 地址:普济路1368 号 受委托组织: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慧芳 地址:南通路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在焦作市城区范围内实施: 一、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依据《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的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焦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所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委托行政机关: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廷中 地址:普济路1368 号 受委托组织: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希江 地址:普济路136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委托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城区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一、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焦作市东方红广场、万方桥、长途汽车站广场范围内擅自在街道两侧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解放路、新园路、建设路等13条道路和我市城管体制改革后市政府新移交道路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擅自散发宣传品等影响市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建设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焦作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热用户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焦作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焦作市城建监察支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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