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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按照《焦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焦政办〔2019〕42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20年6月10日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省、市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中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比例、技术性能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五条 音像记录应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固定相关证据。音像记录设备禁止摄录存储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按照《焦作市城市管理局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定的内容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电池电量充足,有足够存储空问,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应当自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离开现场时结束。行政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启执法记录仪后,应按照执法行为用语指引,将执法行动目的、任务、执法人员情况的语音同期录入。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音像记录执法行为用语指引》(见附件2)制定的执法行为用语,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第十条 音像记录应当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重点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现场制作、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第十一条 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应当注意拍摄的角度、模式,确保画质清晰、内容完整、记录有效。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过程记录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并在针对相关证据及关键执法节点进行照相机拍照。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及时下载、存储,并建立执法记录档案,执法记录档案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录制人、记录日期(时间)、存储日期(时间)、录制地点等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十五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必要保存的。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六条 市局将不定期对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按一定比例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抽查: (一)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规定事项是否进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四)对执法全过程是否进行不间断记录; (五)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资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 (二)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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