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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有效性  
标      题 城市管理部门规章(下)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时间 2009-07-28    
 
二、城市管理部门规章(下)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建设部第9号令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容貌标准
(1986年6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城字第306号颁发)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特颁布本《标准》。
一、引言
1、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县镇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2、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属本《标准》管辖范围。
二、建筑景观
1、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协调。
2、现有的建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临街阳台上不得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外挑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4、沿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中不得有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7、干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
绿篱;花坛(花池);棚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胡同里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环境协调。
8、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C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三、公共设施
1、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4、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6、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完好、美观。
7、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设施完好。
8、公用电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四、环境卫生
1、城市街道、公共场所保持整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2、市区道路、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有条件的城市采用水洗除尘。
降雪应及时清除。市区河流、湖泊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3、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5、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占道作业。
6、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7、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严密苫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8、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档,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应平整现场,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
9、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10、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经常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剧臭。
11、城市居民区不得饲养家畜。城郊结合部农业户的家禽家畜,坚持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五、园林绿化
1、绿化、养化应列入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
3、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不能缺株断线;枝干不影响机动车通行;要枝叶繁茂,不得有死树枯枝。
4、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5、城市应搞好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6、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持,设置保持标志。
7、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
8、河流两岸、水面周围,应用树木环绕。
六、广告标志
1、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2、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布,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3、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4、过时的、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不得有黄色、低级、庸俗的广告和招贴。
5、路名牌、胡同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各种指路标志牌,按当地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醒目。
6、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
七、公共场所
1、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礼貌。
2、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设置地点应适当,车辆摆放整齐。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的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3、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       纸屑、塑膜    烟蒂       痰迹       污水       其它
(片/1000m2)(片/1000m2)(个/1000m2)(处/1000m2)(m2/1000m2)(处/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场)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3.1.1 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4.3.1.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3.1.3 应有污水(包括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3.1.4 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4.3.1.5 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4.3.1.6 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
4.3.2 垃圾堆肥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2.1 垃圾堆放期间,应采取封闭措施,不裸露。
4.3.2.2 经分拣、筛选后的残渣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4.3.2.3 厂内应有相应的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4.3.2.4 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4.3.3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3.1 填埋场区应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4.3.3.2 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复盖垃圾。复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4.3.3.3 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4.3.3.4 处理后的垃圾渗沥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4.3.3.5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在蚊蝇孳生季节,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4.3.4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4.1 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4.3.4.2 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中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4.3.4.3 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
4.3.4.4 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
5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 粪便收集
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 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2.1 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5.1.2.2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5.1.2.3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2.4 有条件的地区,公厕四周应绿化。
5.1.2.5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 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 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 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 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纸片(块) 无      ≤1            ≤2
烟蒂(个) 无      ≤1            ≤2
粪迹(处) 无       无             无
痰迹(处) 无      ≤1             ≤2
窗格积灰             无          无              微
臭味(级) ≤0  水厕,≤1     水厕,≤1
非水厕, ≤2       非水厕,≤3
苍蝇(只) 无    水厕,无       水厕,<3
非水厕,<3  非水厕,≤5
蛛网             无          无             无
5.1.3 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便,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
5.1.3.4 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
5.1.4 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5.1.5 飞机、火车上和流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5.2 粪便运输
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
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5.3 粪便处理
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 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
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 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 公共卫生设施
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1.3 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
6.1.4 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农贸集市的公厕,不得低于三类标准。
6.1.5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6.2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2.3 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2.4 公共场所的垃圾应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
6.4 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
6.4.1.4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2m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5.1 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纸片塑膜(片/100m2) 烟蒂 (个/100m2)         痰迹  (处/100m2) 其它杂(处/100m2)
文化娱乐展览       ≤1  ≤1  无   无     ≤1
机场             ≤1     ≤1         无  无     ≤1
火车站、码头       ≤1  ≤1  ≤1  ≤2  ≤1
体育场馆      ≤1  ≤1  ≤1  ≤2  ≤1
长途车站      ≤1  ≤2  ≤2  ≤3  ≤2
大型公共广场       ≤1  ≤3  ≤3  ≤3  ≤3   
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表6.4.6 公共场所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片/100m2)纸片塑膜(片/100m2)烟蒂(个/100m2)
痰迹(处/100m2)其它杂物(处/100m2)
文化娱乐活动室 无   ≤2    无      无      ≤1
候机室         无   ≤2    无      无       无
候车船室      ≤2   ≤3    无      无      ≤3
6.4.6.2 室内门窗、墙壁棚顶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全国爱卫会
发布日期:2005-8-4
执行日期:2005-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根据全国爱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此前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但尚未经过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的城市(区),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按照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新审核上报。
 
 
二00五年八月四日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 ;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产品交易市场、“五小行业”管理及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一、申报申报城市必须是省(自治区)级卫生城市,同时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可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1、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6、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7、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10、本市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满意率≥90%.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的帮助指导下,申报城市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各项指标均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省、自治区爱卫会方可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总结、各种技术资料和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意见。
二、评审为了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申报城市的评审工作委托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由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成,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下设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6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每个评审组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负责人每年轮流担任。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评审程序如下:
1、调研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的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接到推荐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调研结果应形成书面意见。
2、考核鉴定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委托该城市所在地区以外且未参与调研工作的另1个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组,在1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卫生、建设、环保等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3、社会公示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城市,全国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城市,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全国爱卫会根据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城市每三年复审一次。由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全国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城市,限期改进;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城市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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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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