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局制定了《<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轻微、一般、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下”包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焦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在执行本《裁量标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