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发布时间:2021-12-13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我局对原《<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本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的,除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焦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焦城管通〔2017〕59号)《<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焦城管通〔2020〕12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局属各单位在执行本《裁量标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
2021年3月3日
《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2.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等处,禁止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3.沿街店铺和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 4.随地吐痰、便溺; 5.随意丢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等废弃物; 6.随意丢弃电池、荧火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立即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1)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但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超出店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店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店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店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立即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实施者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散发宣传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散发宣传品在20张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实施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散发宣传品在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实施者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散发宣传品在50张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实施者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随意倾倒污水、泔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立即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但事后采取补救措施的。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建(构)筑物阳台的封闭和防盗门窗、空调室外机等设施的安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斜坡、台阶、减速带; 2.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等。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面积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搭建各类大棚、围挡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应当保持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腐蚀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从事车辆清洗、维护、装饰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废液损害环境卫生,保持场地整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三、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禁止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停车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泊位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禁止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数量在3个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禁止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数量在5个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任一边长4米以上的广告; 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 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无设施广告; 1辆车以上6辆车以下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1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0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加罚1000元;车体广告每增加1辆车,加罚5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 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无设施广告; 6辆车以上11辆车以下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3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5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2平方米,加罚1000元;车体广告每增加1辆车,加罚5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单立柱、跨街、路灯杆(单条路累计面积)、电子屏、楼体、楼顶等有设施广告; 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无设施广告; 11辆以上的车体广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基数为6万元,有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2000元;无设施广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加罚1000元;车体广告每增加1辆车,加罚6000元。 六、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按每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1.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数量10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清除,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数量10处以上20处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清除,每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广告数量20处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清除,每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七、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八、违反《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处理,在限期内处理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处理,逾期2日未处理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处理,逾期5日以上未处理的。 处罚标准:予以没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单位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在责令期限内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逾期超过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一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逾期超过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二倍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完成,逾期超过30天的。 处罚标准:未完成绿地建设预算费用三倍的罚款。 二、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居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超过30天的。 处罚标准: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的,从逾期之日起,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4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临时占用绿地期满,未按期限恢复原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6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20天以上30天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0天以上的。 处罚标准:处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四、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铁丝等; (二)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三)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树苗; (四)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设施; (六)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等; (七)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八)在草坪内停放车辆; (九)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剥刮树皮,包裹树木,在树上刻划、钉钉、架线、拴铁丝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硬化树穴、树池,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酸液、机油、泔水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树苗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或者擅自挖掘花木、绿篱、草坪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建筑小品、给排水等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市绿地内取土、填埋,倾倒垃圾、污水,堆放杂物等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在城市绿地内放牧、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在草坪内停放车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9、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商业摊点、服务摊点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不达要求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2日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5日以上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行道树。”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2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每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2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每株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40株以上6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每株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60株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每株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剪行道树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行道树1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处每株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行道树2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每株6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行道树3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每株7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修剪行道树3株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处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迁移一级、二级、三级古树名木。 处罚标准:处每株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三级古树名木。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二级古树名木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3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砍伐一级古树名木。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株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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