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4-23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
为规范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及抽样检测的工作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和省委高度重视水质安全。2021年5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我省考察时强调:要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省委书记楼阳生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河南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必须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我省认真落实国家部署,高度重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每年安排部署全省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开展供水规范化考核评估,督促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为补齐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政策短板,履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职责,压实地方主管部门责任,提升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能力,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依据现行的国家和省部级有关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结合外省经验和我省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后将填补省级层面水质督察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为规范水质管理、提升水质检测能力、开展水质督察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二、制定过程 2022年底,省厅组织启动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作。2023年2月份召集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郑州、开封、洛阳、濮阳、漯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本地供水企业水质管理方面的负责人,会上讨论了《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对水质管理、分析、检测等提出相关意见,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了修改。通过管理部门和专家座谈、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月下旬,面向各省辖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部分省辖市主管部门同时向本地城市供水单位征求意见,对水质检测方面提出了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规范水质检测指标,所提意见均已采纳。2月底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4月初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6个章节、27项条款。 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系建设等4个方面事项。 第二章工作职责主要明确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以及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和地方站等5方关于水质督察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三章水质管理主要说明了水质检测、水质数据报送审核和收集汇总、水质信息公开、二次供水水质管理、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应对、鼓励公众监督等9个方面事项。 第四章水质督察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何开展水质督察,以及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第五章水质检测能力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水质检测能力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附则主要说明督察结果运用、技术要求适时调整和实施时间等事项。 四、需要说明的指标术语问题 本办法所引用的术语和水质检测指标说明如下: (一)“出厂水10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高锰酸盐指数、pH; (二)“末梢水7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 (三)“水源水9项”指标:浑浊度、色度(色)、臭和味(嗅和味)、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氨氮、菌落总数(地下水)、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地表水)、pH值(pH); (四)“43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的水质常规指标。 (五)“97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的水质常规和扩展指标。 (六)“地表水29项”指标: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水质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指标。 (七)“地下水39项”指标: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水质常规指标。 (八)“地下水93项”指标: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水质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九)“20项”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的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铬(六价)、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以N计)、消毒剂指标。 (十)“水源水21项”指标:菌落总数(地下水)、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地表水)、浑浊度、色度(色)、臭和味(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pH)、铅、氰化物、砷、汞、铁、锰、铬(六价)、氟化物、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高锰酸盐指数(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 (十一)处理规模达到10万、30万、50万立方米/日的供水单位,其“处理规模”指的是供水单位的实际处理能力。 (十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是指直辖市、县级市、县城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信息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