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市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暨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25-05-23 【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 |||||||||||||||||||||||||||||||||||
各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各供水单位: 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我市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掌握市城区及各县(市)供水水质达标情况,决定开展2025年度全市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暨水质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我市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范围是焦作市区公共供水厂的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和居民加压调蓄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六县(市)公共供水厂的出厂水和居民加压调蓄设施供水(二次供水)。水质督察内容为水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水质自检情况以及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水质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二、任务分工 (一)水质抽样检测工作 市局统一安排部署全市范围内城区及六县(市)的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焦作市区及六县(市)实施水质抽样检测。水质抽样检测分两次进行,6月30日及10月31日前各检测一次。全市公共供水单位和居民加压调蓄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同时,要配合做好省住建厅水质抽样检测工作(详见附件1)。 (二)水质督察工作 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省、市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本地区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申请财政经费,保障水质督察工作开展。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组织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二次供水重点水质指标全覆盖检查。监督指导本地区供水单位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督促供水单位按要求在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水质检测信息;对本地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维护管理及未落实每半年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测制度的管理单位应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规定进行处罚;完成本地区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报告,水质督察结果以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向本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城管局报告。 市城管局督促检查城区及六县(市)水质督察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省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的衔接。对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未开展水质督察工作,未对水质问题督促整改的,市城管局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其落实水质督察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城管局要求,制定本辖区2025年度水质抽样检测计划(每半年一次),开展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供水水质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具备水质抽检检测能力,并于6月21日之前和12月21日之前按照要求将水质检测报告报到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科。 (二)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城市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供水水质新版标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2025年度水质检测工作。 (三)请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于5月26日之前将负责本地区水质抽检工作人员信息按照格式(附件2)要求报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科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洁雅 袁梦 联系电话:2173131 电子邮箱:jzcgsyk@163.com
附件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附件2:2025年各县(市)城市供水水质抽检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 2:
2025年各县(市)城市供水水质抽检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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