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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05-30  【字体: 】  阅读次数: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检查层级

1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

2

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本级

3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市本级

4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本级

5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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