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标准 |
1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督查通知。检查督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应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对燃气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是否满足安全标准的监管。 |
2 | 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检查 | 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3 |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检查 | 1.检查餐厨垃圾产生者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餐厨垃圾产生台账,准确记录产生量、去向等信息;是否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确保分类规范;是否存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投放餐厨垃圾的现象。2.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检查标准聚焦作业规范与运营管理,收集、运输单位要检查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运输车辆是否密闭、整洁,有无跑冒滴漏,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处理工艺是否符合环保等相关标准,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并做好数据记录,以及是否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等 。 |
4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监督检查 | 1.核查企业的资质、人员配备、作业流程是否符合办法要求。2.垃圾处理是否达标。3.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情况,收集、运输、处置是否规范。 |
5 |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 1.核查排水许可审批手续、排水水质是否符合许可要求,查是否有有效排水许可证及证载与实际是否相符。2.看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有无违规排水。3.核水量计量设备及数据报送情况。 |